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68-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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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又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又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9至60頁),堪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2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3DH-190(編號1至2),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3公克,淨重2.033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2.03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2.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4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8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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