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74-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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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上揭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編號:A1427,見毒偵卷第67頁),核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難以與沾附之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海洛因 1包 (0.34公克) 一、鑑定方法:     ㈠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㈡全圖譜掃描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26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12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38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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