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75-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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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愉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愉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51號簽結。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 國113年6月18日入北女所附勒戒所,並於113年7月22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5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於112年8月17日及112年12月6日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據其坦承不諱,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惟被告本案於113年5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因受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之效力所及,自無庸再行聲請觀察、勒戒或提起公訴,爰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51號予以行政簽結,此有該署檢察官113年9月13日簽呈在卷可參(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651號卷第95頁至96頁)。 ㈡本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足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651號卷第59頁),是此部分扣案物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