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76-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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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耀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彭耀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戒治必要而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88、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均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白色粉末1包,毛重0.24公克,淨重0.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剩餘量0.028公克 ②白色粉末1包,毛重0.74公克,淨重0.4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剩餘量0.49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993卷127、131、133、16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白色透明結1包(內含2小包),毛重1.96公克,淨重1.59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公克,剩餘量1.954公克 ②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5公克,淨重0.11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剩餘量0.11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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