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80-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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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 字第31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玖肆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 辦113年度他字第314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0號,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94公克),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查無犯罪嫌疑人真實身分而簽結在案,有該案113年4月18日簽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認毒品不知為何人所有,而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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