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81-202410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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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 字第327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柒公克 )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他字第3278號被告不詳之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查無持有毒品之犯罪嫌疑人而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278號被告不詳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之情,有檢察官民國113年4月24日簽呈附卷可佐,經本院核閱無訛。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分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於113年2月21日所出具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查扣之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扣案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