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82-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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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他字第3938號為簽結,而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938號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在案,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包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92公克。淨重0.43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431公克。驗餘總毛重0.91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46)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B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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