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84-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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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9、1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9、1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淨重0.16公克,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15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624】,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9號卷第153頁) 2 吸食軟管 1支 ①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113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卷第1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