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89-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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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壹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偉國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 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第2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又該案所查扣之玻璃球1顆為被告所有,且係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偉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第2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第203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0日桃警鑑字第1130047270號化學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於該案扣得之玻璃球1顆,屬被告所有,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1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毛重2.72公克,驗前淨重2.3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公克,驗餘淨重2.34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卷第211-1頁 2 白色晶體1包 (含包裝袋1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0日桃警鑑字第1130047270號化學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709公克,驗前淨重0.5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33公克,驗餘淨重0.47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卷第213頁正背面 3 白色晶體1包 (含包裝袋1只)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803公克,驗前淨重1.557公克,因鑑驗取用0.034公克,驗餘淨重1.523公克) 4 白色晶體1包 (含包裝袋1只)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00公克,驗前淨重1.003公克,因鑑驗取用0.031公克,驗餘淨重0.97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