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93-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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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029號、第3158號、第3758號、第4363號、第4735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其施用毒品時間 係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毒偵字第3725號案件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是本件應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經報結在案。而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器具,為被告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 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於民國11 3年9月4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12年毒偵字第3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而認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該犯行,均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據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第3158號、第3758號、第4363號、第4735號偵辦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所為之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而前揭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各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編號8「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而此部分因無從與其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就此部分物品僅聲請沒收,容有誤會。 四、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49公克,驗前淨重0.25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25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見113毒偵3029卷第147頁) 2 粉末檢品2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前淨重0.67公克,因鑑驗取用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6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4720號鑑定書(見113毒偵3158卷第159頁) 3 碎塊狀檢品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31公克,因鑑驗取用0.0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2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4720號鑑定書(見113毒偵3158卷第159頁)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11公克,驗前淨重0.87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87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3DH-191)(見113毒偵3758卷第141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8.0574公克,驗前淨重7.756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用罄,驗餘淨重7.755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編號:C0000000-0)(見113毒偵4363卷第47頁) 6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594公克,驗前淨重0.135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134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編號:C0000000-0)(見113毒偵4363卷第47頁) 7 粉塊狀檢品9包及粉塊狀檢品1瓶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前淨重1.26公克,因鑑驗取用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2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6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730號鑑定書(見113毒偵4363卷第63頁) 8 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見113毒偵4735卷第61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說明 1 玻璃球1顆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3毒偵3158卷第21頁、第143頁) 2 毒品吸食器1組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3毒偵3758卷第39頁、第112頁) 3 摻食吸管1支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新北地檢113毒偵2334卷第19頁、第95頁) 4 吸食器1組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新北地檢113毒偵2334卷第19頁、第95頁) 5 玻璃球2顆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新北地檢113毒偵2334卷第19頁、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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