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97-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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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禮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1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9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次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乾燥植物 1包 (毛重1.20公克、淨重0.685公克、取樣0.008公克、驗餘淨重0.67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卷第99頁、第101頁)。 2 乾燥植物 1包 (毛重1.10公克、淨重0.706公克、取樣0.016公克、驗餘淨重0.690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 大麻研磨器 1個 - - 4 大麻吸食器 1個 - - 5 大麻殘渣盒 1個 - - 6 菸紙 1包 - - 7 磅秤 1台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聲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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