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0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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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宛螢 (原名蔡佩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宛螢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1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禁藥,編號2至4所示之物屬醫療器材,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1119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8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應以藥品列管,編號2至4所示之物應以醫療器材列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年5月14日FDA研字第1080001395號函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至6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列管之禁藥、未經許可輸入之醫療器材,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然該等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33至134頁),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Botulax 100UI Botox Botulinum Toxin A 40 PCE 2 Divineus Volume Lidocaine(1.1ml)×1 20 PCE 3 FILORGA NCTF 135HA(3ml × 5) 1 PCE 4 Hyaron Sodium Hyaluronate(2.5ml × 10) 1 P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