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10-202410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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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 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產品照片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CHANEL」之美甲貼紙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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