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12-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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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544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元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死亡,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從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砲、彈藥,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非法持有手槍及子彈等罪嫌,因其於112年8月31日 死亡,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及子彈,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 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9日刑理字第1126028147號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均具殺傷力,俱屬違禁物無疑,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經採樣試射完畢之子彈2顆,雖原具殺傷力,但已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子彈4顆(應沒收數量2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