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13-202410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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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依理由欄三之意旨補正本件應 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03、329號判決確定。扣案如聲請書附表(除編號2、9、10、11)所示之物,因逾10年尚未依上開判決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99 年度審簡字第303、329號判決在案,而聲請沒收「聲請書附表(除編號2、9、10、11)所示」之物品,然聲請書附表編號1、3-8、12-21之處理結果欄僅列出「…均部分處理」,並未載明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之物品名稱、種類、數量究竟為何,無從使本院明瞭聲請沒收之範圍為何,顯有疏漏之處。是本件聲請沒收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而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得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