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14-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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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雍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0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雍凱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該署112年度偵字280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處分並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綦詳,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含「NICOTINE」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3瓶(聲請意旨誤載為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