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17-20241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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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宛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宛倫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且經檢驗含有未經許可輸入之禁藥,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犀利士CIALIS」及「APPLE」乙節,有現場查獲照片、Cialis藥品外觀鑑定聲明書、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許德中、美商蘋果公司指定之資深鑑定人員張雪茹所出具之鑑定被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Cialis壯陽藥 13瓶 2 Apple商標連接線 219件 3 Apple商標電源轉接器 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