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2-202410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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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勝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伍支、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勝明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7號、第4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3年度毒偵字第767號案件所查扣之注射針筒5支、113年度毒偵字第4110號所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均為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7、1798、3905、4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7號案件所查扣之注射針筒5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110號所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7號卷第20至2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卷第5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7號卷第17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卷第11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沒收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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