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3-202410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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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39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眼鏡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淑芬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RAY-BAN」商標圖樣之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頁截圖、貨物翻拍照片及商標對照表存卷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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