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5-20250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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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013號),經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 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明文。而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 第14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如附表「商標文字/圖樣」欄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詳如附表所示),且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規定,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對應卷證 1 蘋果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3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仿冒IPHONE排線10個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93頁) ⒉美商蘋果公司委請魏詩儷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見偵卷第63至74頁) 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123頁) 2 蘋果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號(權利期間:103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仿冒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個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93頁) ⒉美商蘋果公司委請許德中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偵卷第85至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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