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6-202411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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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法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CHANEL授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等詳細報表、商品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可資佐證,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 3件 2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107件 3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6件 4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