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7-202410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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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彤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彤恩違反商標權案件,業以112年度 調偵字第1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屬仿冒CHANEL、HERME S、PEPPA PIG、GUCCI、ADIDAS、HELLO KITTY、CHAMPIONS、FILA、NIKE等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 1 仿冒CHANEL衣服 27件 2 仿冒CHANEL圍巾 1件 3 仿冒CHANEL外套 1件 4 仿冒CHANEL褲子 30件 5 仿冒HERMES衣服 19件 6 仿冒PEPPA PIG裙子 2件 7 仿冒PEPPA PIG褲子 1件 8 仿冒PEPPA PIG衣服 10件 9 仿冒GUCCI衣服 2件 10 仿冒GUCCI圍巾 2件 11 仿冒GUCCI褲子 7件 12 仿冒GUCCI外套 5件 13 仿冒ADIDAS褲子 47件 14 仿冒ADIDAS衣服 131件 15 仿冒HELLO KITTY衣服 80件 16 仿冒HELLO KITTY褲子 31件 17 仿冒HELLO KITTY外套 24件 18 仿冒CHAMPIONS衣服 8件 19 仿冒CHAMPIONS褲子 10件 20 仿冒FILA衣服 2件 21 仿冒FILA褲子 4件 22 仿冒NIKE褲子 37件 23 仿冒NIKE衣服 20件 24 仿冒NIKE外套 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