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8-202410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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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3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凱裕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21357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77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3年6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輸入禁藥 犯行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無訛;而上開物品依其包裝標示所載,皆內含藥品成分並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存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便祕治療劑 96盒 2 Arina維生素 6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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