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29-202411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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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仁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沒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沒字 第572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仁浩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上衣1件,確為未經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而有侵害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前開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憑(偵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149頁、第185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上衣1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上開扣案之上衣1件於前開判決中雖漏未諭知沒收,然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沒字第5721號聲請 書。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1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PUMA上衣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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