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33-2024110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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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珆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伊利佳伊維菌素片」15罐(即15 BOX,1 BOX內含100片)均沒收 。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珆頡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經查扣之「伊利佳伊維菌素片」15罐(即15BOX,1BOX內含100片)係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動物用禁藥,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訊時所供承,並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上開物品性質上為必須先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始能輸入之動物用禁藥,亦屬他人所輸入給被告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官函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名稱佯為「ELEC. ASSY」)、貨物照片、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載明委任人就是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等件在卷可以證明,是上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