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35-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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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高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3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高任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光碟(盜版語文及視聽講課內容光碟)26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觀諸同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70、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高任因涉嫌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31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檔案內 容,包含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思法人公司)之商標,且未經思法人公司同意授權使用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洪冠弘於警詢陳述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338號卷【下稱偵卷】第69至73頁),且有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檔案內容擷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9至183頁、第187至189頁);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檔案,其內容則未包含思法人公司之商標乙節,有附表編號1所示檔案內容擷圖可佐(見偵卷第97製147頁),堪認僅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指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又聲請人雖僅提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漏未指明該等光碟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然於引用沒收條文時已援引商標法第98條規定,無礙此部分物品應予沒收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聲請意旨雖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應予 沒收等語。然被告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則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即非著作權法第98條所稱「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又該等盜版光碟亦非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行使之違禁物,且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為職權沒收主義,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故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並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依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另檢察官既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亦無同法第25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則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亦有誤會。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內容物 1 110Sense 思法人民事財產法39堂課賴川 12片光碟 2 111年Sense 思法人行政法38堂課+行政法專題 14片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