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37-202411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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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2879號、113年度執他字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 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0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樣之皮包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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