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38-202411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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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凱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隨身碟1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最 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中扣案之白色隨身碟1個,為被告持有,且其中存有未成年性影像,有被告警詢筆錄可稽,揆諸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之立法目的,足見未成年性影像之禁絕涉及未成年性權益之重大公益維護,是未成年性影像自具備違禁物性質,故不論屬於何人所有,自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