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0-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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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育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育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82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82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1件 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 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①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12年度偵字第28256號卷第35至38頁) ②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同上偵卷第39頁) ③授權書(同上偵卷第41至44頁) ④委託授權書(同上偵卷第45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