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1-202410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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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湘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11 0年度聲沒字第9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帶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湘玲所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270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8日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10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10年10月14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帶1條,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上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商品皮帶1條,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授權委任狀(中、英文)影本1份、鑑定報告1份、扣案物照片1張可憑。該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皮帶1條為專科沒收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該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