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2-2024120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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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10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泰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575號、16409號、19550號、310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輸入禁藥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14575號、16409號、19550號、310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1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主管機關檢驗後,認該等物品含有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4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5日FDA研字第1080032973號函、109年3月23日FDA研字第1090001298號函、109年3月17日FDA研字第1080032977號函、109年4月8日FDA研字第108003334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4件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作被告犯本案輸入禁藥犯行所用等節,亦據被告於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是依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自得宣告得沒收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貨物名稱 生產國別 數量 ⒈ 101 PODS-ORANGE SODA 中國 95盒(3POD/盒) ⒉ 101 PODS-APPLE SODA 中國 30盒(3POD/盒) ⒊ RELX霧化菸彈(夏日清芒) 中國 50盒(3POD/盒) ⒋ RELX霧化菸彈(冰鎮西瓜) 中國 25盒(3POD/盒) ⒌ RELX悅刻霧化菸彈(可樂冰) 中國 75盒(3POD/盒) ⒍ RELX霧化菸彈(可樂冰) 中國 74盒(3POD/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