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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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夢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3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供被告包裝、寄送上開仿 冒品所用之物,惟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不屬專科沒收之物,且既經寄送而出,即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證據卷頁 1 仿冒LV皮套手機殼1個 Monogram Canvas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商標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偵卷第25至26頁) ⑵鑑定報告(同上卷第27至4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商品外包裝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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