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4-202410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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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芸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 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60號研究意見可參)。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有聲請書所載資料可稽,為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禁藥,且依卷附事證,該等物品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依卷內資料復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