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5-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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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電子煙油2盒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1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電子煙油2盒均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須經中央機關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被告未得許可即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販賣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蝦皮電商購物網站拍賣網頁翻拍照片及商品照片存卷可查,是主文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販賣,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該案犯罪所用,又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之處分,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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