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7-202411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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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佳勳 上列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 5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佳勳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古佳勳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吸食器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吸食器 1組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933號卷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