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9-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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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敏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8月22日起至113年8月21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明確;而上開物品依其包裝標示所載,為內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應以藥品列管,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2張、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又該等禁藥現仍暫存於財政部關稅署基隆關私貨倉庫,尚未沒入銷燬,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故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電子煙彈(JAV 非我) 6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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