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51-20241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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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婕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婕睿因違反藥事法,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定。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6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7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偵卷第83、84、91頁,本院卷第11、12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 以:認依其產品照片及仿單,該等物品均用於皮下注射於人體,宣稱「更年期障害、乳汁分泌不全」等效能,該品應以藥品列管等語,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北快一電字第11129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足憑(偵卷第17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至明,且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胎盤素針劑 3 BOX(50支/BOX,2毫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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