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52-202411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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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娟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福袋及口罩繩各壹件均沒收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娟如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聲請書誤載為106)年度保管字第6454號扣案之採證物仿冒Hello kitty商標福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繩各1件(同保號扣案之採證物仿冒Hello Kitty商標福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繩各30、16件業由本院112年度桃智簡字第31號判決宣告沒收),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娟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桃智簡字第31號判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止,多次侵害遭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美樂蒂」、「雙子星」、「庫洛米」、「帕洽狗」、「DORAEMON 小叮噹」、「蠟筆小新」等商標權之行為,屬接續行為,判決處拘役30日,並宣告112年3月29日遭扣押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福袋30件、口罩繩16件沒收在案,而本件聲請沒收之如主文所示物品,係警員以網路巡邏發現,於111年12月21日下標並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購得之仿冒商標商品,且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未經宣告沒收,已無從再為補充判決或另行起訴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一字第112001406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蝦皮購物訂單頁面、商品包裹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證屬實。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