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5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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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仲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698號受刑人黃仲玄運 輸第二級毒品乙案,扣案之紙箱、CASH BOX各1個,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仲玄因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41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包裝紙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CASH BOX各1個,均係用於夾藏、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所使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而上開外包裝紙箱、CASH BOX均未經前揭判決宣告沒收,然既屬專科沒收之物,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紙箱(外包裝) 1個 CASH BOX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