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58-20241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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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嘉瑩 黃啓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嘉瑩、黃啓賓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理律法律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18日函文及所附認定通知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頁截圖、扣案物及包裹照片、對話紀錄、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EPSON」墨水1件 00000000 日商精工愛普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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