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60-202501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琳達 郭芸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00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琳達、郭芸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琳達、郭芸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確屬仿冒品,分別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商 標 權 人 一 仿冒哆啦Α夢商標貼紙 100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 196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