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61-202501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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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育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賴育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之商標,係經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商標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3年保字第694號)(見112年偵字第52070號卷第55至60、107頁)存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GOYARD」品牌側背包1個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