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65-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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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運動衣肆件、運動褲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NIKE」運動衣4件、運動褲1件,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NIKE」商標運動衣4件、運動褲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產品鑑定書可資為據(見偵字卷第29至33頁、第35至37頁)。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