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67-20241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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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7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力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7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由是可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其犯罪嫌 疑不足為由,以112年度偵字第2878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鑑定暨鑑價 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存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135頁、第1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皮包 1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