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69-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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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榮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5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上揭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品,有尚美迪可公司出具之侵權分析報告、蘋果公司指定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