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71-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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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0號、112年 度偵字第13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童裝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童裝1件,經鑑定後為仿冒蠟筆小新商標 圖樣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扣案童裝照片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