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72-202503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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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哲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哲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以112年度偵字第11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採證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品,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證據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採證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乃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Hello Kitty卡片 86件(含採證物4套)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蠟筆小新卡片/貼紙 46件(含採證物4套) 00000000、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LINE卡片 274件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