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單聲沒-39-20241014-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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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 樣之收納袋貳個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仿冒「Hello Ki 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商品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8月22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101065號函暨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原卷宗無訛,是此部分應為原裁定顯然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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