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單聲沒-79-202411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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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E NGUYEN MINH ANH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偵字第50232號、113年度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長形彎刀、水果刀各壹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VAN THE、NGUYEN MINH ANH涉 嫌殺人未遂等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2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長形彎刀、水果刀各1把,均為被告阮文世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長形彎刀、水果刀,為被告阮文世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阮文世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