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單聲沒-80-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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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娟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娟如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6454號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福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繩各1件(下合稱系爭扣案物),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 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參照)。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系爭扣案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裁定 宣告沒收,有前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